时隔十年,并购贷款规则迎突破性调整。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
首先,并购方定义进一步放宽。根据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相较于此前对不良记录无时间限制的严格要求,三年期限的明确实际上降低了准入门槛,更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在适用范围上,参股型并购实现“破冰”。孙海波称,现实中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升级产业结构或海外收购优质资源时,大量交易以参股方式完成,此前监管限制导致银行无法有效支持这类战略投资,制约了并购市场资金供给。此次调整后,潜在并购贷款客户基础和贷款供给将大幅扩容。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在融资条件优化方面,杠杆与期限也实现了“双重松绑”。此前,具体而言,“这有助于降低并购方的短期资金压力,鼓励更多并购交易达成。”董希淼称。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相比,对银行的资格要求趋于严格,但目前“监管评级良好”的界定暂未完全明确,这也是市场关注的重点。
多数观点认为,“监管评级良好”需达到2级,但若按2级标准界定,目前大部分城农商行及少数股份制银行均难以达标,加之参股型并购贷款设有1000亿元资产规模门槛,这也意味着这些银行暂无法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
“个人认为3级以上或可视为良好,当然最终需监管部门解释或内部规定,且不排除各地差异化制定细则。”在董希淼看来,监管层可通过此类差异化资质要求,在为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打开新空间的同时防范风险,实现业务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可以说,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高杠杆并购可能引发企业债务风险,进而传导至银行体系。在风险防控层面,董希淼认为,董希淼认为,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