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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损,谁索赔”,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正酝酿

标签: 日期:2025-07-18 13:39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生态环境部正酝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将依据谁受损,谁索赔的原则,对于属于重大损失的,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此外,陆域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部正酝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将依据“谁受损,谁索赔”的原则,对于属于重大损失的,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此外,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持续推进过程中又未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明确“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缺少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因此,制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是指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对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等造成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将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破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在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此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征求意见稿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坚持修复优先原则,无法修复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修复或资金赔偿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已经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索赔部门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等情形,索赔部门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规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摄影/章轲

  磋商有利于降低索赔成本、提高索赔效率。编制说明提出,“索赔部门和赔偿义务人有意愿磋商的,索赔部门可以启动磋商,无意愿磋商或磋商不成的,索赔部门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还同时参考业内专家介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东部某沿海省份为例,尽管该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果,但陆源污染防治依然任重道远,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压力较大。

  调查显示,该省入海排污口数量多,类型复杂,监管难度大。沿海分布数量较多的涉石油与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码头等风险源。受恶劣气象海况、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影响,可能发生的船舶碰撞导致油类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风险日益增加。

  从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也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收效明显。

  唐山市曹妃甸区位于环渤海中心地带,其海域现存有全国面积最大的海草床。近年来,受陆源污染、渔业活动、气候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曹妃甸海草床呈局部退化趋势。近年来,唐山市构建了海草床全流程多要素修复技术体系,攻克海草床裸斑区底质修复工程难题,累计修复海草床面积938公顷,海草盖度显著提升,生物多样性指数同比提升42.3%,形成了“海底草原—生物廊道—海岸屏障”立体生态系统,实现生态价值转化与渔业经济增效双赢。

  监测数据显示,唐山海草床大型底栖生物种类从60种增加到111种,同比提升85%,生物量均值由4.51克每平方米跃升至19克每平方米,提升321%,生物多样性指数同比提升42.3%。

  全国“和美海岛”“中国最美文化生态旅游名区”的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前些年海洋生态环境不佳,存在海洋风暴潮频发、防护林老化退化、海岸侵蚀严重、生态系统脆弱、水质状况不佳等问题。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介绍,近年来,平潭“陆海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加强修复过程跟踪监管,修复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恢复效果评估。对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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