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公布了对周某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新在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期间,可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于是,周某新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同时还明示作为同胞关系的周某明,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周某1”账户资金综上,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周某新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广东证监局也对申辩意见进行回应。
周某新: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
广东证监局:对于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予以采纳,并调减趋同交易金额,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
周某新:周某新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且自营O32系统“指令查询”对应的操作日志数据无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种”非公开信息,应当以系统“综合信息查询”项下有效性数据作为处罚基数,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为48只股票,合计盈利68.87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定涉案趋同交易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交易的涉及证券范围,有交易系统登录证据、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询问笔录等共同证实,周某新有关部分交易系自主决策、应当以部分查询交易数据作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范围等意见,不予采纳。
周某新:周某明于2021年1月16日才告诉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一事并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广东证监局:周某新明知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仍主动、持续向周某明透露相关信息,因部分交易周某新未参与出资、未享受收益,认定该部分为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据充分,至于周某新是否以及何时知悉周某明利用何人账户、何人资金进行交易,均不影响相关违法行为的成立。
周某新:周某新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281.30万元罚款;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351.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