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
通知称,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