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小兰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试用期工资为7200元每月。令她意外的是,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
当开福区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该公司办公地后,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这家健康管理公司, 就其蓄意兑换硬币以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5000元。
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让执行干警及申请执行人现场点收硬币的举动系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故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类似“硬币赔偿”的案例
可以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