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一宗,搜出84张2005版20元面值半成品纸币,面额合计1680元;867张2005版百元面值的纸币,面额合计86700元。以上纸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另查明,王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6000元,周某通过伪造货币非法获利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鉴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假币在社会上流通,还会让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幻想不劳而获,妄图通过制造假币获取非法利益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收到了假币,也应当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避免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扩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