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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界“中国好前夫”?大佬每天跟前妻通话,“投喂”内幕消息!

标签: 日期:2023-01-10 18:3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4家公司的4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4家公司相关人员召开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4家公司的4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4家公司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

  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

  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

  上述股票,刘佳音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不难发现,刘佳音一系列交易行为与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刘佳音与前夫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刘佳音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针对上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佳音并不认可,其列出了三大理由:

  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

  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对此,北京证监局从三个方面予以驳回: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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