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瑞香读者:您丈夫付某属于精神障碍患者,您可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付某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在患病期间作出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因而其签署房屋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