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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被处罚

标签: 日期:2022-08-06 16:26来源:未知作者:admin
6月26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太住建罚﹝2022﹞60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福乐园小区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

  6月26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太住建罚﹝2022﹞60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福乐园小区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杨明,住所太仓经济开发区娄江南路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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