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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从重监管“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行为

标签: 日期:2024-09-25 18:13来源:未知作者:admin
9月2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

  9月2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其他从重情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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